转自:兰州公安(ID:lzsgaj-110)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它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手段。
今天,小编带你走进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子物证检验室,零距离探秘警方如何破解“犯罪密码”。
“沉默的现场知情人”
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子物证检验室主任
公安部青年人才库成员
省公安厅专业技术人才
在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子物证检验室主任万学永的带领下小编带着强烈的好奇心走进了电子物证检验室。
实验室内,民警穿着白色防尘服,戴着手套,眼睛聚精会神注视着面前的电脑屏幕。房间内,摆满了林林总总高端精密的仪器设备:介质预检区、镜像克隆区、手机检验区、配备存储介质取证塔、手机取证终端等。这样的场景,让小编仿佛置身在电影中FBI电脑高手的工作环境里。
万学永告诉我们:电子信息就是“沉默的现场知情人”,我们的任务就是展现这个“沉默的现场知情人”所掌握的案情。在信息时代,电子信息已经成为物理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处不在的电子信息默默记录了各种各样的“痕迹”。
据了解,2017年度,电子物证室共受理电子物证案件400余起,出具电子物证案件检验报告300多份,检验数据量超过4000GB。
“寻常人眼中的数字、符号组成的满屏乱码,在我们这里都有可能是线索,或是"犯罪日记"。”万学永说,他们都能从大量的碎片化电子数据中分析出重要的电子证据。
在“5.17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送检检材取证难度大,电子数据无法完全提取,电子物证室技术人员克服困难,经过无数次实验,最终将涉案的近2万余张图片文件数据全部提取,逐一筛选,为整个证据链的形成及定罪量刑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人会说谎,但证据不会”
《法证先锋》中有句经典台词:“人会说谎,但证据不会。”刚入警不久的电子物证检验室民警范迪告诉我们,印象最深的案件当属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为办案人员找准案件突破方向,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为侦破案件提供关键的技术支持。
“韩某等人帮助他人考试作弊案”,该案为全省第一起团伙化、系统化无线网络协助他人作弊案件,没有成型的取证方法和技术支持,而且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对作弊行为全部否认,对审讯很不配合。电子物证室技术人员克服检材量多、时间短、任务重,技术难度大等困难,多次对作弊技术手段进行实验论证、对作弊设备进行应用还原。通过检验,检验出大量作弊数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的将整个案件的作案手法、作弊设备的可用性进行了完整的还原,当犯罪嫌疑人面对从其手机提取的涉案数据后,很快就彻底放弃抵抗并交代了其利用无线网络协助他人作弊的犯罪事实。该案也为全省同类型案件在侦查破案、证据提取、移送起诉、量刑定罪提供了成型的经验。
电子证据不仅是上帝之眼,有时候还是上帝之口
“当电信网络诈骗也“互联网+"以后,危害程度即呈几何级数增长,涉案金额少则百万,多则上亿。对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来说,证据体系更多的向电子证据倾斜。因此,关于电信网络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分析就变的非常重要且关键。”电子物证室民警张雪钦告诉我们。
在“4.10系列电信诈骗专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通信软件,冒充受害人单位领导实施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受害人信以为真,被骗走一百多万元。案件受理后,面对几十部手机,电子物证室技术人员对送检检材进行紧急取证,从三万余条交互信息中筛选与案件相关的内容,通过对检材内数据进行碰撞及深度解析,准确、完整的提取出涉案数据,明确了案件关系网,甄别出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侦办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为刑事诉讼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历来是审查判断的重点,这也是让检察官、法官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电子证据的出现,可以在定程度上,解决这个证明难题。证据,如上帝之眼,而电子证据不仅是上帝之眼,有时候还是上帝之口。
“道魔之间的斗法相伴相随,生生不息。不管是主动设防还是被动还击,我们都必须时时学习、紧跟科技发展,全身心投入才能争取制高点,才可能生存并发展。“万学永告诉我们。
2013年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与视听材料并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材料,这是我国证据种类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站在新起点,电子物证室将增强业务学习,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信息化为引领,以侦查破案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检验鉴定的工作能力,更多、更准、更快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最直接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