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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文章来源:思迈奥人气:1561发表时间:2016-04-22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如,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效率源DCK等),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物证有以下五个特点: 
  1、 高科技性 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物证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物证便利(电子物证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但要求取证技术人员具备与电子物证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并配备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的电子物证勘验取证设备。 
  2、 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 电子物证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 客观实在易变性 电子物证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因此在进行电子物证勘验提取时,必须配备专业的数据恢复设备以保证电子物证的绝对完整、准确。 
  4、 存在的广域性 电子物证因行为人使用网络的种类不同或目的不同而存在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而在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中的各地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就会留有电子物证。基于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使人们对电子物证所在地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因而,取证活动将常常不局限于一地区、一国界,且由于各地区、各国分属不同的法域,对电子物证的法律规定自然存在差异,必然带来取证的障碍和冲突。 
  5、 实时准确性 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是一个实时产生电子物证的过程,除了使用者操作下形成的电子物证外,还存在计算机及网络针对使用作活动自动记录的相关电子物证,特别是网络中电子物证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即使遭到人为篡改或系统故障等外在因素的破坏,仍可以使用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电子物证勘验设备,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电子物证的恢复、固定和提取。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他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从手机中提取的信息可以给犯罪侦查工作提供重要帮助,其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手机也已经迅速成为物证检验鉴定的新对象。近年来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电子物证检验,也因为手机检验技术在物证鉴定领域的迅速崛起,获得了更大的推动力和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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